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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小知识】中标供应商弃标后 哪些情形不能“顺延”?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文强 2022-03-31 11:54:32

​某事业单位委托集采中心采购网络设备,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该采购人向记者咨询,可否不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而是重新招标?

财政部在答复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中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强调了采购人主体责任,同时强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经济性主要考量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而效率性则与项目是否紧急有关,为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

某专业律师提醒,中标供应商弃标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采购人很大的选择权,一定要谨防低价中标—恶意弃标—高价中标的阴谋。在实际操作中,第二名向第一名支付好处费,以收买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使双方都有利可图。该律师建议,在第一名和第二名价差比较大的情况下,在没有调查清楚第一中标人“弃标”原因的情况下,建议不要轻易让第二候选人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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